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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作者: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湖理工党发〔202023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

实施办(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湖南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0年度第20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20201230


湖南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委员会负责协调,审计处具体实施,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巡查督察室等单位依据本办法加强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成果的运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对象为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时,该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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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整改工作程序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与之适应的机制体制。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八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审计整改进度、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清理清退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和整改销号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二级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学校党委、校长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并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审计整改工作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定性分析法对审计整改状态进行分类,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长期改进、未整改四种情况。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审计过程中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二)需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已达到检查预期成效的;

(四)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审计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过程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三)审计整改措施已实施,但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四)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长期改进:

(一)需整改的问题既成事实,但已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等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

(二)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未整改:

(一)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整改不了的;

(二)主观认识不到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三)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整改台账和“两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由整改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处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相关问题抄送给相关二级单位,相关二级单位应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充分运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并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一)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二)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

(三)巡察督查室应当根据审计处的建议,将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列为巡察督查的重点内容。

(四)纪委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二级单位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的;

(三)已具备整改条件,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屡审屡犯,未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

(五)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拒绝、阻挠审计处开展监督工作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规定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追责问责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的相关单位、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理工学院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