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计法规 >> 校内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作者:

   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74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31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6、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和《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履行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所属单位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后勤各中心负责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以上干部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原则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已被提拔使用,超出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的;

(二)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且当事人已经调离的;

(三)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以前的年度。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及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后勤、审计和资产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审计处。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研究起草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学校组织部、后勤处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名单;

(二)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确定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

(三)由审计处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议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经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国有资产(资源)购置、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六)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本人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九)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主管或分管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三)院务公开、财务制度执行的督察监管情况。

(四)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

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等情况。

2、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和财经法纪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个人直接违纪违规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由党委组织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报校长批准,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同时听取被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介绍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七条 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应当根据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送交审计组。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审计组,逾期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的意见。
 
(二)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计报告,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和校领导审定,经校长签发后,向被审计对象及原任职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对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4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相关领导,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及审计结果的异议的处理,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债权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四)学校章程、规章制度、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专业机构的意见;

(七)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被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对象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负责人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 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党委、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对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院政发[200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