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7〕2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暂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3月1日
湖南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湖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实施的独立和客观的监督与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旨在促进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是学校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必须的人员编制,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十)与审计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和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下列有关事项必须经审计处审签:
(一)大额资金支出(金额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二)修缮项目及基本建设进度款支付;
(三)科研项目结题;
(四)经济合同;
(五)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购置;
(六)校办产业的会计报表,校办产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七)校长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六)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批准,及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经校长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组织与审计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学校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学校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审计处进行复核,由审计处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审计处的审计报告,并报校长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校长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经校长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该负责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或复审的决定。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向学校提出对被审对象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等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湖南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院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