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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作者:

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649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6128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以湖南理工学院的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相互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主要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监察处负责审查合同订立程序,计财处负责审查合同中有关经费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立项、商务谈判的组织、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

(一)资产处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场地、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租赁合同、校办产业投资合同、教学、科研设备器材等货物的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全校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材、图书资料采购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借贷合同、对外投资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目质量检测合同、新建项目的可研、环评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咨询服务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职责范围内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后勤各中心的合同归口后勤处统一办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校内各学院负责职责范围内教育服务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六)科技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七)人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劳动用工、人事代理、教师聘用等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九)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合同的草拟、审查与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草拟合同文本,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在谈判前业务主管部门须召集监察、计财、审计等部门就谈判的主要问题协商一致后,再共同与对方洽谈。重大合同总会计师及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商议和谈判。合同谈判形成谈判纪要,作为合同审签的依据。

第八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通过系统填报《湖南理工学院合同审签表》,报相关部门审查和校领导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填报《湖南理工学院合同审签表》时必须导入合同初稿,供审查人员调阅审查。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审查通过后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签署权限,将《湖南理工学院合同审签表》和合同文本送至签署人签署。

第十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签署其分管范畴内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签署应由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合同审签表》,在校领导签署的合同文本上加盖“湖南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完成合同订立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通过系统进行统一编号。合同签订后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等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校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授权方式,重大合同,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的办理。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四份,签署完毕后,委托人、受托人、党政办公室及审计处各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按合同条款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需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按上述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解决,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进行报告,并通知审计处、法律顾问,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对策和方案,抓紧进行解决。

第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合同文本、项目验收报告(工程类需提供审计报告)等相关报销凭证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未按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程序办理的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审计处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定期移送档案馆留存。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兹委托 代理委托人签订受托人分管范围内的合同,授予代理权如下:

1.审批合同;

2.作为代理人签署合同;

3.本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自 日至 日。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