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7〕3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3月1日
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加强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对学校实施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审计处对投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具体包括项目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等。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低碳、环保、节能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经过遴选对比,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最优。
3.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是否通过招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全面体现了招标人的要求;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针对招投标中施工方不平衡报价是否有防范控制措施;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5.项目招标过程、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内容是否明确、全面、合规;
6.项目资金支付、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约定是否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设计变更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
2.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规;对合同未约定价格且项目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数量多或价值高的材料,在采购时应与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及时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3.审核工程项目涉及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并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及增加投资情况;变更引起新增单价子目时,应当按合同、清单严格审核其合规合理性。
4.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现场施工及项目变更第一手资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等进行现场拍摄,做好相关取证记录。
5.参与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的现场签证工作,并做好记录,审计时应与现场签证单原件核对。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工程结算方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结算增减项目(如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间接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2.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建设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3.项目竣工决算总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5.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对于投资规模虽达到一定金额但不具备实施紧密型全过程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针对重点环节的松散型全过程审计,松散型全过程审计仅针对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入围审查、施工合同、施工过程、隐蔽工程、材料价格、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结算等重点内容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结算审计的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投资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计财处凭学校领导审批的审核结果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审计处可对其审核结果进行抽审。
投资金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审计处进行复审,计财处凭学校领导审批的审计处审计报告(审计签证单)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投资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审计处复审后送社会审计机构三审,计财处凭学校领导审批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复审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且包干部分占总造价的80%以上的项目可不送社会审计机构三审,计财处凭学校领导审批的审计处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需报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必须先组织初审,初审结论经施工承包方签字认可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事项审计签证单”,签证单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
(二)审计处对项目主管部门送审的项目资料进行签收,并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审计程序、资料完整的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二审。项目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协议、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完整的结算书以及有关电子数据等。
(三)审计处二审结论经承包方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和项目的校领导审定并签发。
(四)达到三审金额的项目由审计处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选取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三审完毕后,将初步审计结论先与审计处交换意见,再由审计处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施工方对审。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审计处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处理。三审结论经施工方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审计处报主管审计和项目的校领导审批,作为财务结算依据。
(五)审计处负责结算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审计要求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参与招标文件、合同的审签及相关会议时,应当保留原始记录,如发现最终形成文件与记录不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对记录之外的任何变更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程审计人员从接受送审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起草委托合同,并指导和监督其工作;
(三)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顾问或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计财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按规定向审计处、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通知相关部门参加各种签证、验收及相关会议。项目的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招(议)标、合同签订、经济事项会等有关会议,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参加;隐蔽工程、主要材料进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及竣工等验收工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审计处参加。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项目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2.施工单位应该积极配合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有意见的,必须在收到审计结果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处,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处可直接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五)学校计财处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款支付。在终审完成之前,项目付款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的90%,且不得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南理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政发[2004]19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开工在建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