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民干院)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民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国家民委本级和2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民委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陆续出台和修订了《国家民委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民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2005年开展了国家民委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加强了财务管理。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无预算支出1 968.92万元。
国家民委于2005年底将以前年度财政专项经费结余 1 968.92万元作为“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拨给中国民族报社,该项支出没有列入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委属民干院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2 048万元。
民干院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兴建并于2003年完工交付使用1、2号学生宿舍(专家公寓),2004年11月以新开工项目的名义,向国家民委申报2005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国家民委纳入2005年部门预算向财政部申报并获批准。民干院取得财政基建拨款2 048万元以后,用于偿还一期工程拖欠工程款1 544.75万元,剩余503.2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部分所属单位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1 969.08万元。
1.中国民族报社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 030万元。该社于2005年底收到国家民委拨来的“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1 968.92万元之后,将其中1 030万元用于垫付下属北京民族印刷厂的各种欠款。
2.民族画报社侵占、截留财政基建专项资金115万元。国家民委2004年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220万元用于民族画报社购买德国海德堡彩色无版印刷机。民族画报社在与设备销售方商谈并确定价格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截留差价的目的,先将220万元支付给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让该公司以“服务中介费”的名义将差价款115万元返给北京万疆民族文化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由民族画报社代管的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与外商的合资公司,简称万疆公司),随后万疆公司以归还欠款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民族画报社88万元,余款27万元未使用。因民族画报社没有从事印刷业务的资格,该设备自2005年6月以来一直闲置。
3.民干院虚列支出,挪用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366.5万元。2004年,民干院以购置设备名义列支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共计366.5万元,支付给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万元由该公司以退设备款的名义归还给民干院。2005年,民干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用该笔资金中的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4.民干院虚列支出,截留财政专项资金88.24万元。2004年,民干院通过虚构3个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向苏州农村干部学院支付财政专项经费58万元;通过虚构5个干部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30.24万元,纳入本单位餐饮收入。
5.民干院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76.14万元。2004年12月,民干院根据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上交款项的要求,采取虚编《国家民委接待培训班费用明细表》的办法,以“付民委服务局2004年各种培训班交通费等”名义,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123万元,机关服务局将其作为事业收入。该院于2004年10月违反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范围,购买“柯斯达”客车一辆,支出53.14万元。
6.民干院出国考察培训班支出挤占财政专项资金193.2万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11月,民干院共组织“西部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研讨班”等5个出国考察培训班。根据规定,出国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承担一部分,出国人员单位自筹(理)一部分。实际是这5个班315.09万元的考察培训费用全部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该院共收取学员出国费193.2万元,其中2004年36万元,2005年157.2万元,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上述1至6项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无预算支出的问题,要求国家民委办理增加支出预算手续,同时责成中国民族报社将挪用的1030万元追回;对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将剩余的基建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要求国家民委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民干院、民族画报社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民族画报社分别作上缴财政、归还原渠道、冲转有关账目、增加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民委应进一步加强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按规定处置结余资金,统一规范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清理下属公司,明确产权关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民委及相关所属单位对本次审计高度重视。国家民委专门召开会议,责成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计决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强调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强化依法理财的观念,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立将在民委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传达国家民委上述会议精神,通报审计有关情况,研究改进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措施。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国家民委各单位正在积极整改落实。对于挪用、截留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追回或上缴财政;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违规行为,正在进行清理和纠正,要求今后严格内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